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東省第一宗飲用水商標侵權糾紛案日前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廣州市益壽泉純淨水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廣州市天源實業有限公司“柯木弦”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並賠償其經濟損失30萬元。
據了解,天源公司于2000年1月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獲準注冊了“柯木弦”的文字、漢語拼音和圖畫組合的商標,並核定這一商標的使用產品為礦泉水。然而事隔不久天源公司就發現,益壽泉公司自2000年2月起不斷在新聞媒體上發布“柯木朗益壽泉”的廣告,並在其桶裝、支裝飲用水產品上分別使用“柯木弦甍壽泉”和“柯木朗益壽泉”的標識,並且以較低的價格銷售產品。2000年1月至2000年9月,益壽泉公司共銷售每桶6元的純淨水49萬桶,批發每支0.3元的純淨水66萬支。
法院審理認為,天源公司是注冊商標“柯木弦”的注冊人,因而對這一商標擁有專用權。益壽泉公司未經天源公司許可,擅自在其制造和銷售的桶裝、支裝純淨水的外包裝上分別使用“柯木弦甍壽泉”和“柯木朗益壽泉”作為產品名稱,並以刊登廣告、派發宣傳單、開具發票等形式使用“柯木弦甍壽泉”和“柯木朗益壽泉”的文字來推銷產品,已侵犯了天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有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記者趙東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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