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礦泉水水源地保護
9.1 礦泉水水源地,尤其是天然出露型礦泉水水源地應嚴格劃分衛生保護區。
保護區的劃分應結合水源地的地質、水文寺質條件,特別是含水層的天然防護能力,礦泉水的類型,以及水源地的衛生、經濟等情況,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確定。衛生保護區一般劃分為Ⅰ、Ⅱ、Ⅲ級。
9.2 各級衛生保護區的衛生保護措施
9.2.1 Ⅰ級保護區(開采區)
9.2.1.1 範圍包括礦泉水取水點、引水及取水建築物所在地區。
9.2.1.2 保護區邊界距取水佔最少為10~15m。對天然出露型礦泉水以及處于衛生保護性能較差的地質、水文地質條件時,範圍可適當的擴大。
9.2.1.3 範圍內嚴禁無關的工作人員居住或逗留;禁止興建與礦泉水引水無關的建築物;消除一切可能導致礦泉水污染的因素及妨礙取水建築物運行的活動。
9.2.2 Ⅱ級保護區(內保護區)
9.2.2.1 範圍包括水源地的周圍地區,即地表水及潛水向礦泉水取水點流動的徑流地區。
9.2.2.2 在礦泉水與潛水具有水力聯系且流速很小的情況下,二級保護區界離開引水工程的上游最短距離不小于100m;產于岩溶含水層的礦泉水,二級保護區界距離不小于300m。當有條件確定礦泉水流速時,可考慮以50d的自淨化範圍界限作為確定二級保護區的依據。亦可用計算方法確定二級保護區的範圍。
9.2.2.3 範圍內,禁止設置可導致礦泉水水質、水量、水溫改變的引水工程;禁止進行可能引起含水層污染的人類生活及經濟-工程活動。
9.2.3 Ⅲ級保護區(外保護區)
9.2.3.1 範圍包括礦泉水資源補給和形成的整個地區。
9.2.3.2 在此地區內只允許對水源地衛生情況沒有危害的經濟-工程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