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儲量計算要求
8.1 儲量計算一般原則
8.1.1 礦泉水儲量計算,一般只計算允許開采量。
8.1.2 儲量計算應根據礦泉水形成的地質、水文地質條件、水動力特征及水質類型,選擇合理的計算方法和各項參數,建立數學模型,提高計算精度。
8.1.3 礦泉水允許開采量依據勘查研究程度可分為A、B、C、D四級,其單位以m3/d表示。
8.1.3.1 A級允許開采量︰系水源地經多年開發驗證了的水量,為水源地開發管理的依據。其條件是︰
a. 準確查明了水源地的邊界及含水層特征;
b. 準確查明了礦泉水物理化學特征;
c. 允許開采量計算所需參數均已為開采驗證;
d. 已掌握3年以上的動態監測資料;按GB8537水化學測試項目要求,每年取得豐、枯水期完整的水化學資料;
已準確劃字礦泉水水源地衛生保護區;
8.1.3.2 B級允許開采量︰系水源地開發設計依據的儲量。其條件是︰
a. 詳細控制了水源地的邊界和含水層特征;
b. 詳細查明了礦泉水的物理化學特征;
c. 通過試驗取得了允許開采量計算所需參數;
d. 泉水應掌握一年以上的連續動態監測資料;水源井應具有枯水期的抽水試驗資料;
e. 已查明礦泉水落石出開發條件及水源衛生防護條件;
8.1.3.3 C級允許開采量︰系水源地開發利用進行可行性研究和水源地勘探立項依據的儲量;需水量明顯小于允許采量的條件下,也可作為開發設計的依據。其條件是︰
a. 基本控制了水源地邊界和含水層特征;
b. 基本查明了礦泉水的物理化學特征;
c. 通過試驗已獲得儲量計算的主要參數;
d. 已掌握泉水豐、枯水期的動態監測資料;水源井應具有按降深及抽水試驗時間要求的正式抽水試驗資料;
8.1.3.4 D級允許開采量︰系根據地質、水文地質調查、物化探或經驗參數所求得的儲量,作為礦水開發遠景規劃及進一步部署勘查工作的依據。其條件是︰
a. 大致控制了水源地範圍和含水層的分布及其特征;
b. 大致查明了礦泉水的物理化學特征;
c. 通過調整訪問,大致了解礦泉水的動態變化;
d. 取得泉水流量偶測值,水源井簡易抽水試驗資料;
8.1.4 對于碳酸類型礦泉水的儲量計算,在勘探階段必須考慮伴生氣體(游離CO2)的流量。
8.1.5 儲量計算應以水質穩定為前提並滿足綜合評價的要求。
8.2 儲量計算參數要求
8.2.1 含水層體積的確定︰
a. 含水層的分布面積︰由水源地的水文地質圖上圈定,一般依據含水岩層的分布範圍確定;
b. 含水層厚度︰由水源地控制性鑽孔揭露的地層柱狀圖上確定。
8.2.2 含水層特性參數︰包括導水系數T、壓力傳導系數α、給水系數μ、釋水系數μθ、越流系數K/M等,依據鑽孔抽水試驗資料選用相應的計算公式計算確定。
8.3 允許開采量計算與評價
8.3.1 允許開采量計算
8.3.1.1 對于泉水,可依據泉水動態連續觀測資料,按泉水流量衰減方程或頻率分析扒算允許開采量;
8.3.1.2 對于單井開采,可利用抽水試驗資料,繪制Q=f(s)曲線(含水量指數、對數、冪函數等類型),依據曲線類型確定水流方程,用內插法計算允許開采量。或依據鑽孔的水位、水量長期觀測資料,用相關分析方法計算允許開采量;
8.3.1.3 對于群井開采,可根據水源地的水文地質邊界條件,確定水文地質模型和計算模型,用解析法或數值法預測允許開采量;
8.3.1.4 對于消耗型礦泉水,可計算探明區可利用的礦泵水儲量,按開采規模、開采年限計算允許開采量。
8.3.2 允許開采量評價
8.3.2.1 對計算依據的原始數據、計算方法、計算選用的參數,及計算結果的準確性、合理性、可靠性等作出評定;
8.3.2.2 根據礦泉水的利用方向、開采技術經濟條件確定在保證水質穩定條件下的允許開采量,預測水源地開采動態的趨勢,論證礦泉水允許開采量的保證程度及其級別。
8.3.2.3 指出礦泉水開采後的環境地質及資源保護等問題,提出相應的措施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