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水質評價要求
7.1 依據豐水期和枯水期的水質分析結果進行評價。對于飲用礦泉水按GB 8537 規定的各項指標進行評價;對于醫療礦泉水按附錄B醫療礦泉水水質標準所規定的各項指標評價。凡是達到礦泉水標準的界限指標值,必須有國家級計量認證的兩個以上測試單位的對應分析或外檢數據。
7.2 礦泉水合名︰飲用礦泉水化學成分達到GB 8537規定指標者可參加成分命名;醫療礦泉水化學成分達到附錄B規定的特殊含量者可參加合名。礦泉水的陰、陽離子大于25%mmol以上者可參加水化學類型命名。
7.3 礦泉水兼作生活飲用水者必須按GB 5749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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