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勘探工作質量要求
6.1 地質-水文地質調查
6.1.1 地質水文地質調查範圍應包括礦泉水的補給或衛生保護區,調查地質地形底圖比例尺不小于
1:10 000.
6.1.2 地質水文地質調查,應詳細查明:
a. 水源層的地層時代、岩性特征、地質構造、岩漿活動及其礦泉水形成的地質條件;
b. 礦泉水的賦存條件、含水層岩性和富水性、分布範圍、埋藏深度及水源地衛生保護條件;
c . 礦泉水的水化學特殊性征和微生物指標;
d. 礦泉水運動狀態和動態特征;
e. 礦泉水允許開采量及其保證程度。
6.2 地球物理調查
6.2.1 對埋藏型礦泉水,可針對主要含礦泉水的斷裂構造或含水量水層進行地球調查,確定斷裂構造的寬度、產狀、含水層的埋藏濃度與分布等。
6.2.2 地球物理調查比例尺應與地質水文地質調查比例尺一致辭,對所獲資料,應結合地質水文地質條件進行分析,提出綜合解譯成果,作為礦泉水勘探與布置開采水源井的依據。
6.3 水文地質鑽探與試驗
6.3.1 水文地質鑽探
6.3.1.1 此同時鑽孔口徑:松散層中的勘探孔,口徑不小于175mm;基岩中的勘探孔最小終孔口徑不應于是110mm;勘探開采井,以能下入取水設備為原則。
6.3.1.2 鑽孔深度,應以礦泉水含水層埋深為依據,覆蓋層中宜建立完整井,以穿過含水層10~20 m為宜;
基岩中穿過主要富有水段,延深深度應小于10m。
6.3.1.3. .對含礦泉水的恃位或地段的頂底必須嚴格止水。
6.3.1.4. 必須采用清水鑽進。嚴格禁止采用化學物質堵漏。
6.3.1.5. 詳細進行鑽孔地質編錄,應特別注意對裂隙發育程度,裂隙面性質、構造破碎帶發育程度的觀測和記錄。
6.3.1.6 詳細記錄鑽進中的涌水、漏水、逸氣等現象的起止時間、井深、層位。
6.3.1.7 對埋藏型礦泉水,應進行綜合物探測井,準確確定含水層層位,深度及其物性參數。
6.3.2 鑽孔抽水試驗。
6.3.2.1 對只適于單井開采的地區,應進行單井抽水試驗;適于井群開采的地區,則應依據具體情況進行多孔或帶觀測孔的抽水試驗。
6.3.2.2 抽水試驗地段,應以礦泉水含水層為目的層,當有多個含水層時,宜選擇富水性最好、水質最佳的井段作為抽水試驗地段;當含水層水量小而又不易分層或分段時,可作為一個試驗段進行混合抽水。
6.3.2.3 抽水試驗應進行3次降深,確定涌水量與降深的關系和回歸方程曲線,計算試驗井(孔)在保證水質達標成分穩定條件下和出水能力,各次降深間間距不小于1m。
6.3.2.4 抽水試驗的延續時間,在水量豐富的地區,當抽水水位和水量易穩定時,穩定延續時間可選用24h;在水源補給條件較差而水位和水量又不易穩定時,穩定延續時間可選用48h或更多,群孔抽水試驗,應結合開采方案進行,抽水穩定延續時間不少于96h.。
6.3.2.5 抽水試驗過程中,應連續多次采取水樣,測定水中達標成分的含量變化.
6.4 樣品測試
6.4.1 水樣
6.4.1.1 飲用礦泉水檢驗項目見GB 8537中4.1~4.5條;醫療礦泉水檢驗項目見本規範附錄B.
6.4.1.2 樣品采集和保存見GB 8538.2.
6.4.1.3 檢驗方法見GB 8538.3~8538.63
6.4.2 氣樣
6.4.2.1 凡有逸出氣體的井、泉均應采集氣體樣品.
6.4.2.2 分析項目包括H2S、O2、、CO2、CO、 N2、NH3、CH4及Rn射氣。
6.4.2.3 樣品采集和保存見GB 8538.2.
6.4.3 同位素樣
6.4.3.1 按研究礦泉水的成因、年齡、補給來源等到實際需要采集樣品。
6.4.3.2 分析項目按實際需要和水質情況確定,包括穩定同位素(18O、34S、2H)和放射性同位素(3H、14C)。
6.5 動態觀測
6.5.1 及早建立泉(井)動態監測點(網),掌握礦泉水天然動態。對已開發的泉(井)應在已有觀測點(網)的基礎上繼續進行監測,了解開采動態變化進規律。
6.5.2 觀測內容和要求︰水位(壓力)、流量、溫度可每月觀測2~3次,連續觀測一個水文年以上。
6.5.3 應及時分析和整理觀測資料,編制年鑒或收入數據庫,繪制動態變化綜合曲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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