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總則
3.1 本規範所指天然礦泉水,包括飲用礦泉水和醫療礦泉水。它是在特定地質條件下形成的一種寶貴的液態礦產資源,以水中所含適宜醫療或飲用的氣體成分,微量元素和其他鹽類組分而區別于普通地下水資源。
3.2 天然礦泉水地質勘查工作,按礦泉水資源勘查工作精度要求的不同,分為普查,詳查和勘探三個階段,勘探階段之後為開采階段。普查階段為詳查工作提供依據;詳查階段為勘探及建設立項提供依據;勘探階段為水源地建設可行性研究和設計提供依據。
3.3 水文地質條件簡單、需水量明顯小于允許開采量,直接利用單井(泉)的礦泉水勘查,可不分階段,依據礦泉水水源地建設需要,直接進行勘探階段工作。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埋藏型礦泉水勘查,宜分階段遵循地質勘查工作程序進行。
3.4 天然礦泉水勘探是在已確定立項開發的礦泉水水源地進行工作,應詳細查明礦泉水形成的地質-水文地質條件,確定礦泉水生產井位置及衛生保護區邊界,取得不少于一年的水質、水量、水位、水溫連續觀測資料,在動態觀測或生產性抽水資料基礎上計算評價礦泉水允許開采量,其精度一般應滿足B級要求,提出技術經濟最佳開采方案。並對可能提供二期開發的遠景區作出初步論證和評價。
3.5 已開發的礦泉水水源地,應著重水質、水位(水量)、水溫的系統監測與綜合分析研究,準確劃定礦泉水衛生保護區,建立經濟合理的開采管理模型,核算礦泉水允許開采量,為礦泉水開發管理或擴大開采提供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