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資料整理與報告編制
11.1 資料整理要求
11.1.1 應在認真的綜合分析基礎上,找出客觀地質-水文地質條件與礦泉水成生的內在聯系及其規律性,以文字及圖表等形式預以科學的表達。
11.1.2 資料整理工作,應做到有的放矢。基礎資料及原始數據要及時核實,達到準確可靠。圖表編繪力求簡明清晰,說明問題。
11.2 報告編寫要求
11.2.1 根據勘探工作任務的需要,提交勘探報告。勘探報告應在勘探工作結束後3~6個月內提交審查。
11.2.2 勘探報告滿足水源地建設設計的基本要求。
11.2.3 報告名稱應為︰XX省XX縣(市)XX礦泉水水源地勘探報告。其中礦泉水水源地應以地名命名。
11.2.4 報告編寫內容要求可參考附錄A。 |